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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条陈十事的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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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是:君命难违。尽管范仲淹和韩琦连上五道“陈让表”,情愿不受“宠异”,继续守边御寇,可抗不过宋仁宗的锐意改革,只好奉旨而行,束装就道。范仲淹在《与中舍家书》中说:“某近蒙恩擢贰枢府,此盖祖宗之庆下及家世,累让不允。今月二日,已签署勾当。至十二日,蒙恩改参大政。”这就是说,庆历三年(104)八月十二日,范仲淹终于以副宰相的身份,临朝议事,进入自己人生的巅峰时期。

这中间还有一段值得回味的情节。

其实,范仲淹春末时已经回到阔别了七年之久的京都汴梁了,这年七月,被仁宗任为参知政事。但是,范仲淹拒绝上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得从欧阳修说起。作为谏官的欧阳修给仁宗题奏说:以范仲淹和韩琦之殊才,回京之后这些日子,“只是逐日与两府随例上殿,呈奏寻常公事外,有机宜大处置事,并未闻有所建明,陛下亦未曾特赐召对,从容访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一》),这不对劲吧?皇帝您急巴巴地把他们调回来,怎么不重用呢?为了给仁宗再来一点压力,他又联合余靖、蔡襄等谏官,上奏弹劾现任参知政事王举正,说他无所作为,占着茅坑不拉屎,应该立马撤掉。同时,力荐范仲淹,说:范仲淹大有宰辅之才,只把他放在枢密院当个副使,于己未尽其才,于国大有损失,理应出任参知政事。仁宗觉得说得在理,这才有了上述任命。那么,范仲淹为什么要予以拒绝呢?原来宋代设置谏官,可以监察监督二府①的工作,但你没有决定二府首脑人选的权力,这是皇上的事。所以,范仲淹认为此次任命“不合朝廷法度”,故不予履新。此处,颇能看出范仲淹机虑之深,远超常人:一来严守法度,表率朝纲;二来嘛,已有石介之诗在前,如今欧阳诸人力荐在后,这可都是自己一班同道之友呀,朋党之鉴不远,夏竦一伙耸峙在侧,能不堵塞一切漏洞以防祸于未然吗?此事一直僵持到这年八月,宋仁宗不得不二次颁诏任命范仲淹为参知政事,才算了结。

这年九月,宋仁宗连连催促范仲淹等人,尽快拿出革新措施,以便改变局面。范仲淹会同富弼和韩琦,连夜起草改革方案。特别是范仲淹,认真总结自己从政二十八年来的改革思想,很快呈上了著名的新政纲领《答手诏条陈十事》,提出了十项改革主张,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黜陟。即严明官吏升降制度。那时,升降官员不问政绩如何,只以资历为准。故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因循苟且,无所作为。范仲淹提出破格提拔有大功劳和明显政绩的官员,撤换有罪和不称职者。

二、抑侥幸。限制侥幸做官和升官的途径。当时,荫官制弊病严重,大官每年都要自荐其子弟充京官,一个学士以上的官员,经过二十年,一家兄弟子孙出任京官的就有二十人之多,这样一个接一个地进入朝廷,不仅增加了国家开支,而且这些纨绔子弟又不干正事,只知相互包庇,结党营私。所以,为了国家的政治清明和减少开支,必须限制大官的恩荫特权。

三、精贡举。即严密贡举制度。为了培养有真才实学的人,首先应该改革科举考试内容:把原来进士科只注重诗赋,改为重策论;把明经科只要求死背儒家经句,改为要求阐述经书的意义和道理。范仲淹在“精贡举”条下指出:“今诸道学校,如得明师,尚可教人六经,传治国治人之道。而国家乃专以辞赋取进士,以墨义取诸科,士皆舍大方而趋小道,虽济济盈庭,求有才有识者,十无一二。况天下危困,乏人如此,将何以救?在乎教以经济之业,取以经济之才,庶可救其不逮。”他奏请诸路州郡有学校处,“举通经有道之士,专于教授,务在兴行”,考试方法则“进士:先策论而后诗赋”“诸科:经旨通者为优等,墨义通者为次等”“使人不专辞藻,必明理道”,如此则“天下讲学必兴,浮薄知劝,最为至要”。显然,庆历新政的“精贡举”就是要贯彻推行范仲淹在屡次上书中提出的改革科举,兴办学校,砥砺士风,培养人才。

四、择长官。针对当时分布在州县两级官吏不称职者十居**的状况,范仲淹建议朝廷派出得力人选,往各路①检查地方政绩,奖励能员,罢免不才;另外,选派地方官要通过认真的推荐和审查,以防止冗滥。

五、均公田。公田,即职田,是北宋地方官的定额收入之一,但分配往往高低不均。范仲淹认为,供给不均,怎能要求官员尽职办事呢?他建议朝廷均衡一下他们的职田收入;没有发给职田的,按等级发给他们,使他们有足够的收入养活自己。然后,便可以督责他们廉洁为政,对那些违法的人,则予以惩办或撤职。

六、厚农桑,即重视农桑等生产事业。范仲淹建议朝廷降下诏令,要求各级政府,关注农田利害,兴修水利,并制定一套奖励人民、考核官员的有效制度。

七、修武备。范仲淹建议在京城附近地区召募强壮男丁,充作京畿卫士,用来辅助正规军。这些卫士,每年大约用三个季度的时光务农,一个季度的时光练武,寓兵于农。京师试点成功,推向全国各地。

八、推恩信。即广泛落实朝廷的惠政和信义。主管部门若有人拖延或违反公文的施行,要依法从重处置。另外,还要向各路派遣使臣,巡察各种惠政是否施行。

九、重命令。即要严肃对待和慎重发布朝廷号令。范仲淹认为,法度是要示信于民,不可随发随改,为此朝廷必须制订可以长久推行的条令,删繁就简,便于实行。

十、减徭役。范仲淹认为,由于战争,如今户口已然减少,而民间负担却没有调整,更加繁重。应将户口少的县裁减为镇,将各州军的使院和州院并为一院,公署杂役,可派一些州兵去承担,原来的差役人等,即可回村务农。这样,民间便不再为服劳役而受困扰了。

《条陈十事》写成后,立即呈送给宋仁宗。宋仁宗采纳了大部分意见,施行新政,便以诏令形式颁发全国。诏中书、枢密院同选诸路转运使和提点刑狱,规定官员必须按时考核政绩,以其政绩好坏分别升降。更定荫补法:规定除长子外,其余子孙须年满十五岁、弟侄年满二十岁才得恩荫;而恩荫出身必须经过一定的考试,才得补官。又规定地方官职田之数。庆历四年(1044)三月,更定科举法。接着颁布减徭役、废并县、减役人等一系列诏令。于是,北宋历史上轰动一时的“庆历新政”,就这样拉开了序幕。在范仲淹的主持下,新政实施短短几个月,政治局面就焕然一新:官僚机构开始精简;以往凭家势做官的子弟,受到一些限制;昔日单凭资历晋升的官僚,增加了考核业绩品德等手续;有特殊才干的人,得到破格提拔;科举中,突出了对经世济用学问的考核;全国普遍办起了学校;等等。最关键的一条改革是:范仲淹主张改变中央机关多元领导和虚职分权的体制,扩大宰臣的实权(请特别关注这一点,这是士君子文化的良性扩张,向帝王文化抢地盘),以提高行政效率。

为了切实扩展相权,就必须撤换各级不称职的长官。范仲淹一朝权在手,就把令来行,选派了一批精明干练的按察使分赴各地,检查官吏优劣善恶,再根据按察使的汇报,将不称职官员从名册中勾掉。富弼看他一手举簿,一手执笔,俨然如阎罗判官,便说:“你这大笔一勾,可就有一家人要哭!”范仲淹用笔点着贪官的名字愤慨地说:“一家人哭,总该比几个州县的百姓哭好吧?”在范仲淹的严格考核下,一大批贪官污吏和尸位素餐者被除了名,一批清廉肯干的能员被提拔到重要岗位,吏治为之一振,促使整个国家的政治局面大有起色。

从来的史家都认同,庆历新政主要集中在吏治改革。范仲淹所上《条陈十事》,其中五项均与吏治相关。按照邓广铭先生的看法,“大概范仲淹认为,通过这样五项措施,就可以培育和选拔出贤明能干的官吏,能爱惜百姓,均其徭役,宽其赋敛,使百姓各获安宁,便不致再爆发反抗斗争。”笔者以为,这确乎是史实,也许这就是范仲淹变法的初衷。不过,从今天的眼光看,统观全局地看,很客观地看,不能不特别留心《条陈十事》中的另外五条:第三条“精贡举”,办好教育,让更多的民间士子有出头之日;第六条“厚农桑”,解决好“三农”问题,让老百姓过上温饱日子;第八条“推恩信”和第九条“重命令”,要取信于民,把惠民政策落在实处,不能说话不算数;第十条“减徭役”,要爱惜民力,要给老百姓“减负”,不搞劳民伤财的这工程那工程。可以看得很清楚,这“五条”的眼光是直接向下的,着力点是要老百姓得实惠,完全体现了孟子的民本思想,所谓仁政,就是要让老百姓得好处,“泽不加于百姓者”,变法不是最好的变法,变法者不是最好的变法者。庆历新政的最高含金量正在这里,可以说它是史无前例的!如若不信,可作系统比较。

齐国管仲变法。“相地而衰征”“案田而税”,就是把田地按土质好坏、产量多少分为若干等级,按等级高低,征取数量不等的租税;“作内政而寓军令”,就是把居民的组织和军队的编制统一起来;士农工商分居,职业世代相传,以保证社会生产稳定,避免因谋职业而使社会动荡不安。改革的眼光是向上的,着眼点是解决齐国的财政危机,壮大国家的经济基础,直接为齐桓公称霸春秋服务。

魏国李悝变法。其主要内容:第一,“选贤任能,赏罚分明”,改变世卿世禄制。第二,“尽地力”,提倡在一块土地上杂种各种粮食作物,要求农户在住宅周围栽树种桑,充分利用空闲地扩大农户农副业生产。第三,实行“平籴法”,设置“常平仓”,在收成好的时候,政府以平价收购多余的粮食作为储备,保证粮价不至于暴跌;在收成不好的时候,政府再以平价出售粮食,保证粮价不至于暴涨。第四,任用吴起改革军制,精选武士,创建“魏武卒”,使得“秦兵不敢东向”。

赵国公仲连变法。公仲连的主要功劳是推荐了牛畜、荀欣、徐越等三位有志于改革的人才。“牛畜侍烈侯以仁义,约以王道”,“荀欣侍以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徐越侍以节财俭用,察度功德”。赵烈侯委三人以重任,并奖赏荐才有功的公仲连。

楚国吴起变法。其主要变法内容是:第一,“均楚国之爵,而平其禄,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厉甲兵以时争於天下。”“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就是要取消世袭封君的爵禄制度,用从封君那里得到的爵禄去奉养经过挑选的有功将士。第二,废除无用、无能的官职,剥夺王室贵族的威权,使他们不能徇私情,因私废公。“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削减无用的开支,以奖励真正为国出力报效的战斗之士。第三,拓土殖民。吴起对楚悼王说:“荆所有余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以所不足,益所有余。”什么意思呢?原来春秋至战国期间,楚国用武力灭掉许多国家,开濮地、伐杨粤等,得到了广大领土,却都未及开发。吴起的意思就是,让楚国一些与王室关系疏远的贵族到僻远的地方去搞“开发区”,拓土殖民以强国力。

秦国商鞅变法。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废除分封制,建立县制,编制户口,“什伍连坐”。第二,“开阡陌封疆”“废井田”。第三,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大小授予爵位。第四,“平斗桶、权衡、丈尺”,颁布标准度量衡器。第五,“燔诗书而明法令”,搞文化专制主义。

韩国申不害变法。其主要做法是:第一,整顿“强族”,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韩昭侯的支持下,首先向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收回其特权,摧毁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第二,以“术”治国,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加强考核和监督,“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第三,整肃军兵,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第四,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遂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的说法。

燕国乐毅变法。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郡县制。全国设五郡,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由燕王直接任命。第二,改革军政体制,设相国和将军,分掌政治、军事大权。第三,实行论功授爵授禄,制定严格的刑法。

新朝王莽“托古改制”。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私人不得买卖,用恢复井田制的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第二,改奴婢为“私属”,亦不得买卖。第三,实行“五均六莞”,即在国都长安及五大城市设立五均官,政府管理五均赊贷及管理物价,征收商税,由政府经营盐、铁、酒、铸钱和征收山泽税。第四,改革币制。第五,改革中央机构,调整郡、县划分,改易官名、地名。第六,改变少数民族族名和首领的封号。

北魏孝文帝改革。其主要做法是:第一,创建俸禄制。第二,地方上设立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设**长。第三,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第四,厉行汉化,易汉服、讲汉话、改汉姓、通汉婚、定门第、改籍贯;学习汉族典章制度,尊儒崇经,兴办学校。

以上所列,大致就是庆历新政之前,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变法与改革。可以看出来,春秋末至战国时期,变法最为频繁,尤其战国七雄,各自都在实行变法。为了吃掉别人,就得富国强兵;为了不被吃掉,也得富国强兵。相同的是,变法者都得眼睛朝上,为了辅佐自家君王成就霸业。其中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使秦国成为虎视眈眈的“虎狼之国”,而其他六国则不得不“增加肌肉”,以使“秦兵不敢东向”。请问它们哪一国的变法,顾及到民生问题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难怪气得孟老爷子大发议论曰:“有仁心仁闻,而泽不加于百姓者,为政不法于先王之道故也。”

这里,为了特别彰显庆历新政的优良民本基因,笔者不得不在此剔除一个相沿已久的历史谬误,即所谓商鞅在土地制度上的“三大改革”,似乎对老百姓有利。具体说:一是废除井田,把阡陌封疆都开垦成可耕地;二是“民得买卖”土地,这是由奴隶社会的土地不准买卖的官有制变为封建社会的土地可以买卖的私有制;三是“訾粟而税”,说是朝廷只抽取土地所有者的粮谷的十分之几作为地税。吹牛说就是商鞅这“三大改革”,一举摧毁奴隶主剥削农业奴隶的旧制度,建立了地主剥削农民的新制度,云云。简而言之,就是说商鞅一举废除了井田制,实行了土地私有制,从而改变了社会制度。但此说完全不符合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事实,绝对属于谬论之列。可它不仅在“文革”时期独霸话语权,没有得到有力阻击,就是到了新世纪的今天,还在谬种流传,不信你打开网络有关条目看看,大捧法家商鞅盖世奇功者大有人在。那么,偌大中国,就没有一个人下点功夫,从根本上搞搞清楚,予以正本清源吗?有,那就是中国当代民间学者林鹏先生。

在《晋作爰田考略》中,林鹏先生写道:

后世肯定商鞅变法的人,谈论最多的是商鞅废除了井田制,从而改变了社会制度。似乎只要有个别杰出人物自上而下地进行变法改良就可以改变社会制度,而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当时社会的普遍要求这一客观条件。……其实,废井田的“废”字,亦训“置”,(详见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九“废六关”的解释),周制一百步为一亩,商鞅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自然要“决裂”原来的阡陌,“开立”他所创制的新阡陌。所谓阡陌就是井田。商鞅废井田其实是废了旧井田制,创置了新井田制。古者三年爰土易居,商鞅变法规定,“上地一夫百亩,中地一夫二百亩,下地一夫三百亩”,爰自在其处,不复易居。有些人把“晋作爰田”同商鞅变法混同起来,结果把“爰”,易也,变成了“爰”,不易也。歧路亡羊,以至于此。本来这种不易居的办法在三晋早就有了,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好地一夫百亩,次地一夫二百亩,这就是不复易居了。《周礼·地官》中记载许多把土地分成三等的材料,这些材料的来源肯定早于商鞅。其中上地不易,中地一易,下地再易的记载,说的是休耕制,自然是易居的井田制;而上地一夫百亩,中地一夫二百亩,下地一夫三百亩的记载,虽然说的也是休耕制,但是显而易见它们是由前者发展而来的不复易居的新井田制。同时,由于古代注释家们对“晋作爰田”有过“移其疆畔”的解释,而商鞅变法也有“决裂阡陌”的记载,所以也很容易将两者混同起来。

为了进一步理清商鞅变法并非废除井田制,林鹏先生特别回顾了春秋时期的变法历史。他写道:

春秋时期各国所进行的一系列变法运动,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取消公田,改八夫一井为九夫一井,改老助法为新助法即什一之税。在晋作爰田之后,相隔五十一年,鲁国“初税亩”。《春秋谷梁传》说:“初税亩,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初税亩”,即取消公田改行什一之税。关于鲁国的“初税亩”,后世学者谈论极多,说法不一。这些分歧多半是由“三传”本身一半正确一半错误的解释造成的。例如在注释“初税亩”时,《左传》说:“谷出不过籍。”《公羊传》说:“古者什一而籍。”《谷梁传》说:“古者什一,籍而不税。”籍者借也,借民力以治公田。既曰谷,既曰什一,就是取消公田以后的事情了。虽然什一之税也叫作助(籍),但它同在公田里服劳役的“籍而不税”不是一回事情,它的实际内容是不籍而税。可见战国以后的人们对春秋变法以前八夫一井的情况已经不甚了解,以致产生了用并非古礼的什一之税,来批判鲁国的税亩制度。经师们忽略了取消公田这个大界线,他们只是着重攻击鲁宣公的“履亩而税”。于是近代以来的历史家们也就着重在“履亩而税”四个字上做文章,得出了从此土地已经私有的结论。鲁宣公的“履亩”与周宣王的“料民”颇有相似之处,他们之所以有权料之履之,正是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缘故。(周宣王为应付战争,刻意搜求,只得狠狠地勒啃中小奴隶主们;鲁国的执政者为了应付齐国的军事压力,想出了履亩而税的办法。)履亩是履中小奴隶主的亩,不是履农夫的亩。农夫一夫百亩是死规定。直至商鞅时,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及,商鞅通过改小亩为大亩加重奴隶的劳动强度,却不敢改变一夫百亩的古制。

既然商鞅并没有真正废除井田制,自然就谈不上“民得买卖”和“訾粟而税”了。西周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秦始皇时,也照样是“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没有。所以从实说来,在此之前土地私有以及自由买卖种种,都是子虚乌有的事。

也许有人会说,史书有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前16),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这不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这还不能说明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吗?就算是这样,可法令是法令,真正实行过吗?后来的考古证据《云梦秦简》和《青川秦牍》均无可争辩地证明,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执政,其土地政策是货真价实的国有制,要修阿旁宫,要修长城,要修驰道……谁的私有土地能保住?总之一句话,不管你说商鞅变法有多大的功劳,它都是“泽不加于百姓者”,对老百姓几乎没有多大实惠,与范仲淹的庆历新政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再来看王莽改制。此人此制,至今多为负面评价,当然,最近也有人在为他翻案,此处不究。王莽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奴婢泛滥的社会现实下药的,王田制是井田制形式下的限田和均田,其实质是要限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而不许买卖奴婢等,看起来似乎略含关心民间疾苦、保护和扶植小农利益的色彩,或者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他折腾的结果很不妙,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反而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最终导致新朝政权短命而亡。至于北魏孝文帝的变法行为,不过是急于汉化以增加执政的合法性而已,谈不上想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笔者说庆历新政的最大亮点,不在它要解决吏治和“三冗”“三费”问题的具体设想,以及解决得如何如何,而在它所折射出来的民本思想的光辉,充分证明其改革者已然超越前人,站在一个新的思想制高点,不仅想到要为帝王谋国以尽忠,也衷心想到为民谋福祉以尽道,将传统的士君子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活学新用,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而且值得骄傲同时又令人悲哀的是,以范仲淹和王安石为代表的改革者所达到的这个“宋代高度”,至封建社会终结(这种终结仅指政治制度层面而言),悠悠又是千年岁月,可叹再无人跨越。(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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